预备役分队建设方案,预备役部队组建

金生 49 0

广州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

我市的预备役部队,平时由广州分区以下简称军分区),区、县(含番禺市以下同)人民政府、人民武装部(含市直人民武装部,以下同)和预备役师、团实施多层次的管理。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,坚持劳武结合,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、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的民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民兵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省军区、军分区(含警备区,下同)、县(含市、市辖区,下同)人民武装部,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区域的民兵工作。

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民兵工作条例》,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。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。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人员,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,编为基干民兵;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,编为普通民兵。

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

民兵、预备役部队的主要任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第四条 本市民兵、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由北京卫戍区主管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、预备役工作的领导,统筹安排民兵、预备役工作,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、预备役工作任务。

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民兵工作条例》,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。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。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,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,编为基干民兵;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,编为普通民兵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,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群众武装组织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,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。

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整顿,内容涉及民兵教育宣传、人员进出调整干部配备工作总结装备检查、制度完善和集结点验等关键环节。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士兵,应及时编入民兵组织,继续保持预备役状态

法律分析: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、交通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规定,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(一)忠于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;(二)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;(三)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;(四)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,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、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;(五)身体健康

厦门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

1、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国防职责,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。第六条 厦门警备区、各区的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,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,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。镇、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、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。

2、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民兵、预备役工作的领导,统筹安排民兵、预备役工作,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、预备役工作任务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、预备役工作,及时解决有关问题

3、厦门警备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建省厦门市设立的军事领导机关,负责厦门地区的防卫作战任务,同时也参与地方社会管理,是维护厦门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。在福建省军区和中共厦门市委、厦门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,厦门警备区还负责全市的战备、动员和民兵、预备役等工作。

4、厦门的部队,**包括厦门警备区、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、海军舰队、空军基地及其他可能的特种部队**,这些都是确保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军事力量。

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、预备役工作,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,根据国防法、兵役法和国家民兵工作条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、团体、街道办事处、企业事业单位、村(居)民委员会,均应遵守本条例。

预备役分队建设方案,预备役部队组建-第1张图片-冷动云

军区省军区(含卫戍区、警备区,下同)、军分区(含警备区,下同)、县(含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,下同)人民武装部和乡(含民族乡、镇,下同)人民武装部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,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。

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民兵工作条例》,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。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。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,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,编为基干民兵;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,编为普通民兵。
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,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,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。

法律分析: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、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、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通常由负责人兼任,而基干民兵连长或营长则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负责人共同担任。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整顿,内容涉及民兵教育宣传、人员进出调整、干部配备、工作总结、装备检查、制度完善和集结点验等关键环节。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士兵,应及时编入民兵组织,继续保持预备役状态。

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

1、乡镇、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,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负责本地区、本单位的民兵、预备役工作。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、预备役工作的领导,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

2、为做好贵州省民兵、预备役工作,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,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9月23日通过了《贵州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》。

3、军区省军区(含卫戍区、警备区,下同)、军分区(含警备区,下同)、县(含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,下同)人民武装部和乡(含民族乡、镇,下同)人民武装部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,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。

4、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和《民兵工作条例》,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。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。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,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,编为基干民兵;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,编为普通民兵。

5、退出现役的士兵,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,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。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,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,保证民兵工作方针、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6、通常由负责人兼任,而基干民兵连长或营长则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负责人共同担任。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整顿,内容涉及民兵教育宣传、人员进出调整、干部配备、工作总结、装备检查、制度完善和集结点验等关键环节。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士兵,应及时编入民兵组织,继续保持预备役状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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