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
方案将坚持“安全第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通过隐患排查、专项治理、宣传教育、监管执法等多种手段,深入排查治理燃气行业安全隐患,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行为,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,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【篇一】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,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,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,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,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。
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,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,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。
省政府安委办已发布通知,展开全省餐饮场所的燃气灶具和LNG杜瓦瓶专项治理行动,时间截止到7月30日。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全省所有经营性餐饮场所和食堂,要求餐桌不得使用丙烷、丁烷、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等燃气灶具。 同样禁止在餐饮场所使用LNG杜瓦瓶。对违反规定的,相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。
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安排,要求所有餐饮场所餐桌一律不得使用丙烷、丁烷、液化石油气、天然气等加热卡式炉及其他燃气灶具;所有餐饮场所一律不得使用LNG杜瓦瓶。违反有关规定仍继续使用的,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
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,有效期四年。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,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。1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、有国家标准燃气气源和设施、固定经营场所、经过专业培训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、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条件。
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,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国家《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和有关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、生活使用的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人工煤气(煤制气、重油制气)等气体燃料。
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布的《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,规范燃气市场,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,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
1、黑龙江省燃气行业遵循《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,确保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规定。条例指出,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,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。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,由用户购置,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。
2、黑龙江省的燃气经营条例对燃气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。首先,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,而瓶装燃气则需要进行规范管理,允许多家经营。设立燃气企业需满足法定条件,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申报,市燃气主管部门审查,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,并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。
3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,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,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4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,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,保障公民生命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,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务院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5、发现燃气泄漏,应立即通知燃气企业及公安消防部门。燃气企业发现损坏或泄漏,应立即抢修,并报告相关部门。重大事故应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。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依法赔偿。违反条例规定的燃气企业或单位,将受到相应的处罚,包括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,直至吊销资质证书。
6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。资质证书定期检验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。